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冠县**镇**村**号,住址**。2009年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冠县**镇**村村委**室**村会计杨某发,村代理支书杨某生拉架时,杨某某转而对杨某生进行殴打,并砸坏村委会办公室内监控显示屏等物品。被告人杨某某不听别人劝阻在村委会办公室内打闹持续十多分钟。同日15时50分左右,杨某某返回家中,手持一把外观似长剑的工具来到**村一过道内,持该工具无故殴打在该村安装天燃气的工人林某军。经鉴定,杨某生、林某军之伤情属轻微伤,杨某发之伤情不够成轻微伤。经冠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损坏物品价值为10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伟
检察官助理王国强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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