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23时00分至4月6日凌晨10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故到**市**镇**村**组王某某家中闹事,踢打王某某家大门,持刀恐吓并辱骂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出警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证人王某乙、丁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5、现场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入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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