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8********,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口县**出租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通知湖口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2018年以来,通过新浪微博先后注册“国际人权法专家”、“国家人权法专家2”、“国家人权法专家3”等账户,编造、传播虚假信息195条;2019年7月17日与2020年2月27日,又在境外推特平台先后注册账户“杨某某@hk13426598216”、“世界人权联盟创始人@13579555hk”,编造、传播虚假信息183条,起哄闹事,混淆视听,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利益,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2020年9月1日,经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杨某某诊断为轻躁狂,在本案中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上海铁路公安处虹桥站派出所抓获归案。
2020年3月18日,湖口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杨某某持有的黑色华为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及工作情况、扣押笔录及清单、关于杨某某手机的分析报告、杨某某手机拆封检查情况说明、保证书、杨某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情况的说明及相关信息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物证鉴定意见书、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笔录及提取工作记录、笔录;5.提取物证数据光盘、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境内外网络上大量散布严重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混淆视听,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案中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喆
检察官助理:周雪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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