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3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7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段**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门口无故将韩某某、张某某、依某某的汽车踹坏,经鉴定,三辆汽车的损失价值为26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损坏汽车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张某某、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海港区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8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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