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广告有限公司印刷员工,暂住本市姑苏区**公寓**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行政村**坡**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至本市姑苏区东百花巷和西百花巷,为泄愤用美工刀划被害人杨某乙等人停在路边的牌号为苏EA****、苏E1****、苏ET****、苏E0****、苏EC****、苏ER****、苏E7****、苏EU****、苏E7****、苏E0****、苏E9****、苏ER****的汽车车体。经鉴定,被害人的汽车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127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5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美工刀(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监控研判研判、汽车信息、维修发票、汽车被划情况(照片)、 扣押清单、谅解书、收条;
3.被害人郭某某、梅某某、夏某某、严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唐某某、杨某乙、李某某、吴某某、杨某丙、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杨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任意毁损私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峻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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