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杨某某,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7********,汉族,鄱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鄱阳县**镇**村,现住鄱阳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6月1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5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因外债较多,且因先前在**名苑购买的房产没有办理房产证,导致该房产难以转卖,无法偿还债务。因**名苑老板袁某甲正在服刑,杨某某多次让袁某甲的女儿袁某乙帮其办理房产证。2020年4月,杨某某让袁某乙在两个月内办好房产证,否则会‘杀人’,对袁某乙进行威胁、恐吓。

王某某是被告人杨某某的债权人,经法院判决,由杨某某按月分期归还王某某钱财。受疫情影响,杨某某未能如期按月归还王某某钱财,后通过微信的方式告知王某某未如期还款的原因。因杨某某未如期还款,王某某于2020年5月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月27日下午,杨某某收到法院冻结微信零钱的通知,并得知是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对此不满。当天下午,杨某某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晚19时许,杨某某携带匕首开车到王某某的汽车修理店,其将匕首放在车椅座垫下面,来到店内指责王某某并以要‘杀人’进行恐吓。之后杨某某回到车内,打电话给袁某乙说要“杀”王某某,让其报警。接着,杨某某的朋友占某某打电话给杨某某,杨某某亦在电话中说要“杀”王某某,让其报警。不一会,民警到达现场找到杨某某并从车内取获匕首后,带杨某某到王某某店内向王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询问情况。之后,民警到店外向占某某询问情况时,杨某某为发泄情绪,持店内的水果刀对张某某和王某某进行恐吓,被民警及时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发泄情绪,持凶器恐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 普 纯

检察员助理:陈亮清辛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鄱阳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光盘陆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