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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个体,住河东区**街**号**号楼**单元**室。2014年9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处罚五日;2001年9月17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5年9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夏天,被告人杨某某在李某某(另案处理)纠集下,为承揽嘉隆花园经济适用房项目电力工程,组织独树头东北社区部分村民多次堵门阻拦施工,威胁、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他人纠集下,为承揽电力工程,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组织他人多次堵门阻拦施工,威胁、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宗学

检察官助理:徐倩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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