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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8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龚大燕,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超,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2015年许某某和胡某某夫妇通过彭某某介绍向被告人杨某某借款经商。许某某和胡某某夫妇在山东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邀约樊某某、郭某某一同前往讨债,被告人杨某某用砖头,将许某某、胡某某驾驶机动车车窗玻璃砸碎,后双方到当地公安机关调解解决。在许某某、胡某某夫妇不在雨城区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还邀约樊某、郭某某前往许某某、胡某某在雨城区凤鸣乡家中找许某某、胡某某讨债,导致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母亲)因被告人杨某某滋扰、威胁,报警后仍处于恐惧之中,长期不敢在家居住。许某某因涉案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在家期间:2016年3月一天夜晚,被告人杨某某又邀约樊某某、郭某某前往许某某、胡某某在雨城区凤鸣乡家中滋扰讨债,在被告人杨某某逼迫下,许某某被迫拿出一旧平板电脑抵债;2016年4月一天夜晚,被告人杨某某与樊某某、郭某某又前往许某某、胡某某在雨城区凤鸣乡家中滋扰讨债,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对被害人胡某某实施殴打,民警接出警后进行制止、警告。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雅安市名山区三汇市场其经营店铺内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邀约人员聚众造势并以毁坏财物、殴打、威胁、滋扰等非法手段讨要债务,恐吓被害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舸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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