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1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3日上午10时,被告人杨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司某某举报其开设赌场,伙同周某某、杨某甲(两人均已判决)等人到肥东县**镇**路**菜市场内司某某家中,对司某某及其家属王某某进行谩骂、殴打,致司某某肋骨多处骨折。后杨某某、周某某又对在一旁观看的被害人魏某某进行殴打。当晚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周某某等人到魏某某家,声称魏某某也参与举报其开设赌场,将魏某某家的一台麻将机掀倒在地。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俞某某、袁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司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怀疑被害人司某某举报其开设赌场,为发泄情绪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17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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