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0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道**村**号。因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喝酒后打算走路回自己位于东莞市**镇**村的出租屋,途径东莞市**镇**市场附近巷子时,看到路边停着一排车辆,趁着酒意就随手用捡起的石头刮花了九辆小汽车,分别是被害人袁某某粤S2G****黑色众泰小车、被害人黎某某粤SX7****金色雪佛兰迈悦宝小车、被害人邓某某粤S3N****宝蓝色东风风光IA5小车、被害人徐某某粤S3G****白色丰田小车、被害人刘某某粤S30****金色五菱宏光面包车、被害人梁某某粤S12****本田思域小车、被害人杨某乙将粤SK8****白色比亚迪小车、被害人高某某粤NYQ****白色吉利小车、被害人贺某某粤S1A****白色别克小车。共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共5850元。
2019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街**号**房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等,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汽车维修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黄某某、钟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袁某某、黎某某、邓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梁某某、杨某乙、高某某、贺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酒后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 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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