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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杨某某(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去到本区东环街蔡二村老李川湘菜馆外,伙同两名男子(姓名不详,在逃),无事生非,从旁边一桌子上拿啤洒瓶对被害人王某某(该店员工)进行砸打,后与旁边食夜宵的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用塑料凳、啤酒瓶对上述被害人乱扔,后又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追打被害人一方人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的伤情均为未达轻微伤。

同年10月26日0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区**街**酒店**号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杨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锡锋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缴获作案工具黑色啤酒瓶一个,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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