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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江苏省建湖县**小区**幢**室。曾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7年3月1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建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顾某某等人合伙经营原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后2人在与江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因补偿款分配问题产生矛盾。2019年12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害人顾某某在建湖县建北桥桥下的**小站二楼商谈该补偿款分配问题未果,2人发生争执,杨某某说了恐吓之类的话,顾某某报警,民警至现场处警,并告知2人以诉讼程序解决矛盾。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7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仍然在建湖法院、城北派出所、顾某某家等处拦截计4次,在建湖县人民法院公告栏、顾某某住宅等处用油漆喷印顾某某的寻人启事计9次,并扬言欲打顾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顾某某至建湖法院欲处理上述矛盾未果,后杨某某将顾某某拦截在法院内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才离开。

2.2020年2月8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至顾某某位于建湖县**路**巷**号的住宅,将进户大门两侧纱门掏个洞,用链条锁将大门锁住,不让顾某某及其家人进入。2月14日18时许,杨某某再次至顾某某的住宅,将写有“诈骗犯顾某某”字样的纸牌挂在顾某某家大门上。后顾某某报警,民警至现场责令杨某某将纸牌取下、将锁打开,并告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

3.2020年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再次用链条锁将顾某某家门锁住,并在顾某某家外墙用A4纸张贴顾某某的寻人启事。

4.2020年4月6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建湖县镇北菜场西侧拦截顾某某,并报警称顾某某诈骗80万。民警至现场将双方带到建湖县城北派出所进行调查,后告知双方系民事纠纷可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顾某某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杨某某在派出所门口欲打顾某某,被民警制止。杨某某仍然在派出所门口拦堵,顾某某不敢离开派出所,直至中午12时许,从派出所北墙爬栏杆离开。

5.2020年6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顾某某位于建湖县**路**巷**号的住宅的住宅,在外墙用油漆喷写顾某某的寻人启事。

6.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至顾某某位于建湖县**路**巷**号的住宅的住宅,在外墙用油漆喷写寻人启事。

7.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至顾某某位于建湖县**路**巷**号的住宅的住宅,在外墙用印模盖印20余则顾某某的寻人启事。

8.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建湖县人民法院告告栏用印模盖印2则顾某某的寻人启事。

9.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至顾某某位于建湖县**路**巷**号的住宅的住宅,在外墙上用油漆喷写顾某某的寻人启事。

10.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至顾某某位于建湖县**路**巷**号的住宅的住宅,在外墙上用油漆刷写顾某某的寻人启事。

11.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至顾某某位于建湖县**镇**村**组**号的住宅,在外墙用油漆、印模喷印2则顾某某的寻人启事。

12.2020年7月11日晚,被告人杨某某至建湖县人民法院公告栏,发现之前盖印的寻人启事被人抹去,后又用印模盖印6则顾某某的寻人启事。

13.2020年7月13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顾某某位于建湖县**镇**村**组**号的住宅,在外墙和门上用油漆、印模喷印10余则顾某某的寻人启事。

另查明: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至顾某某住宅、建湖县人民法院公告栏等处6次张贴顾某某的寻人启事至少40份。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2.人员基本信息、近期照片、涉案人员案底查询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情况及归案情况、抓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被害人顾某某家大门被锁、张贴及喷漆寻人启事的截图与照片、建湖县人民法院释明函、谈话笔录、民事诉讼状、关于债务讨回分配确认书、被害人顾某某提供的住院病历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证人陈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的辨认笔录。

7.公安机关提供的执法记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扣娣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建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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