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1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6197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川县**乡**村**组**号,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朋友在本市青羊区**路**段**号**广场“**KTV”消费时,发生纠纷,其两次闯入吧台将KTV电闸关闭。该KTV的工作人员邹某某遂制止杨某某的行为,二人发生抓扯,杨某某抓扯被害人邹某某的头发并将其打倒在地。随后在此消费的被害人张某某上前查看,与杨某某发生口角,杨某某推搡、踢打张某某,致使张某某撞在KTV门口的电瓶车上与电瓶车一同倒地。杨某某的行为造成邹某某头部外伤以及张某某右侧肋骨线性骨折。经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外伤致右侧第4、5、6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现被害人张某某、邹某某收到被告人家属支付的赔偿金,二人对杨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勇
检察官助理 魏静茹
2021年2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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