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8〕50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2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汕头市**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园**幢**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5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上旬,因孙某某松开设的汕头市金平区**有限公司拖欠被告人杨某某开设的汕头市**有限公司货款未还,于是杨某某将被欠款的情况告诉同案人张某甲,后张某甲介绍同案人张某乙与杨某某认识,让张某乙为杨某某追讨欠款。在商谈过程中,同案人张国某甲让杨某某在追回欠款之后支付相应的追债佣金。之后,2017年11月9日至2017年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雇佣、指使同案人张某丙、张某乙、林某某、张某丁、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共4次前往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之**号孙某某松开设的汕头市金平区**有限公司中,采用霸占公司办公室、使用铁链锁公司大门、喷涂红油漆等手段,向孙某某索债,致使该公司多处墙体受损,工作生产受到影响。其中,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同案人张某乙用于购买牛肉火锅,并交代张某乙等人滞留在**公司内打边炉吃火锅;2017年11月10日下午,同案人张某甲使用黑色箱头笔,在**公司三楼办公室的木门、文件柜、机器设备上涂写“**欠钱”、“孙某某欠钱”、“欠人钱”等字样,并毁坏办公室中的一张塑料座椅;2017年11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前往汕头市金平区**有限公司参加同案人张某乙、张某甲等人闹事索债,杨某某在现场指使张某丙、张某乙等人喷涂红油漆。在同案人张某丙、张某乙等人前往汕头市金平区**有限公司闹事索债期间,杨某某支付人民币4000元给张某丙作为索债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出警命令单,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材料、照片,建华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办案说明,杨某某与孙某某的民事调解书、收条,滋事地点等相关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邱某某、赖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张某丙、张某乙、庄某某、林某某、陈某甲、张某丁、张某甲、陈某乙的供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索取债务,雇佣、指使他人多次恐吓他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8年8月2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卷、光盘1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