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9月11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犯放火罪,于2012年7月6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20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经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到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镇天台山殡仪馆,躺在太平间内的空的纸棺材内无理取闹,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并往殡仪馆的炉子方向跑,造成不良影响。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到沈阳市苏家屯区**社区,找到该社区副主任李某某要办理低保,其被告知不符合低保条件不能办理后,便对社区内的办公物品打砸,经鉴定被砸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841.02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到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中兴派出所,无故对派出所内的办公设施及民警公示板进行打砸,将办公设施及民警公示板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50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汪某某、赵某某、陈某某、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市苏家屯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
6.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指认照片、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成
检察官助理:潘淑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度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