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份,张某甲(已判决)、刘某甲(已判决)等人以**镇**村委托其讨回**供销社占用**村部分土地为由,在**供销社升级改造过程中,组织刘某乙(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采用在施工工地挖沟、阻止施工单位浇筑地基、拆工地围挡等方式阻扰施工单位正常施工,迫使施工单位最终给付张某甲等人三十三万元现金。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张某甲等人的刑事判决书、委托协议书、转账记录等书证;2.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慧
检察官助理:付少雄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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