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街道**村北片**号)。2004年7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9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2006年5月25日因非法携带毒品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11月2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2月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0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9年因赌博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8年6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31日因寻衅滋事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在宁海县**街道**KTV四楼电梯门口,无故用脚在电梯门上踢了三四下,将电梯门踢坏,致使电梯无法正常运作。经鉴定,被损坏的电梯门价值人民币269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孔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郑某某、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岚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