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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海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流氓行为,于1999年6月2日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14日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1月14日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10月某晚,至海门市**镇**村**组樊某某家,为索要张某甲所欠的高利贷,将王某某(张某甲母亲)的手机扔在地上砸坏。

2.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11月12日凌晨,至海门市**镇**村**组向沈某某索要高利贷,将沈某某家的门窗玻璃敲坏,并将陆某某(沈某某父亲)的手机扔在地上砸坏。当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又至海门市**镇**店内向沈某某索要债务未果,遂强行拉沈某某上车,被沈某某挣脱后,被告人杨某某拿出菜刀欲砍沈某某时被人拦住。

3.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11月中旬某日晚,在海门市**镇**浴室门口,因被害人陈某甲担心被告人杨某某不付车费而拒载时,被告人杨某某用拳头击打陈某甲鼻子致其鼻子受伤出血。

4.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2月13日17时许,至海门市**镇**村**组张某乙家,索要张某乙儿子张某甲的欠款,赖在张某乙家中不肯离开,并将张某乙家堂屋里的一张凳子踢倒在地。

5.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6月23日凌晨,在海门市**街**中心门口,因向沈某某索要高利贷未果,遂用拳头殴打沈某某后脑勺。

6.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凌晨,在海门市**镇**村**组沈某某家中,在向沈某某索要高利贷时,殴打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彬  蒋秋湘

2020年5月12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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