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杨奔驰,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住襄阳市樊城区**路**路**栋**单元**室(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 年1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奔驰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杨奔驰和张某某(未到案)因被被害人吴某某开除工作而怀恨在心,当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杨奔驰伙同张某某、张某甲、魏某某、“光头强”(音,均未到案) 等人携带长刀冲进吴某某租住的本市洪山区**北区**单元**室,采取用脚踢踹、用棍棒打、用刀背砍等方式随意殴打吴某某,并用长刀划砍吴某某的右脚,造成吴某某头皮挫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右足部皮肤软组织裂伤、右足跟腱断裂等。经鉴定,吴某某所受伤构成4处轻微伤。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杨奔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报案材料、辨认笔录、受伤照片、住院病历和收据、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3.被告人杨奔驰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发案地楼栋入户大厅监控视频和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奔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奔驰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吴某某,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奔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正
检察官助理:徐敏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奔驰现羁押在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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