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8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住湘潭县**镇**村**巷组。2012年11月24日因吸毒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2014年4月18日因吸毒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2月25日因吸毒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湘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7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8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湘潭县**镇乾隆山庄小区吃完晚饭后,因为倒车一事与被害人郭某某在乾隆山庄小区主干道发生口角。随后,郭某某四处打听杨某某的情况,杨某某得知后,认为郭某某要约架,遂怀恨在心。当晚杨某某驾驶小车纠集唐某某、文某某至陈某甲家接了管杀、自来水管等凶器,又到易俗河镇红磨坊茶楼纠集彭某某、刘某某、方某某至**附近。接着,杨某某安排唐某某、文某某、方某某在车上等候,带领彭某某、刘某某在包厢内找到郭某某等人,双方再次发生口角,杨某某被人用啤酒瓶打伤头部后双方均离开KTV包厢。杨某某、彭某某等人走出盛巴黎KTV后,从车上取出事先准备的管杀、钢管对郭某某、陈某乙、张某某进行追砍。经鉴定,陈某乙、张某某、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认定,张某某的手机损失价值为15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证人易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犯唐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纠集彭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颜平
助理检察员:蔡杰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