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51994********,回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住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贸市场*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4月2日由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至秦安县人民法院,秦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7日函至本院,本院于4月10日收到卷宗6册。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9日23时许,马某甲、马某乙、王某甲、高某某、王某乙等人在张家川县**宾馆**号房间喝酒时,马某甲等人听见宾馆院内有人吵闹,高某某、马某乙、王某乙三人便爬在**窗户看热闹,期间王某乙朝院子内吹口哨被站在院子里正在吵闹的被告人杨某甲听到产生不满,杨某甲便与站在**房间窗户旁的高某某发生口角,随后杨某甲冲进宾馆**房间大声质问并上前将马某甲脸上一巴掌,进而两人发生厮打,后被随同杨某甲一起进入房间的王某丙、李某某及在房间内的高某某、王某甲等人劝开。被劝开的被告人杨某甲在没有占到便宜的情况下,遂向其姐杨某乙打电话告知了被打一事,在得知小舅子被人打了的犯罪嫌疑人杨某丙(另案处理)便纠集陕某某(另案处理)赶至**宾馆,在到达宾馆三楼楼道后与**宾馆老板马某丙碰见,杨某丙便以马某丙不接电话及小舅子被打不告知其为由从一同前来的陕某某手里夺过电警棍在马某丙胸部击打致使马某丙衣服被击穿一小洞,在此时犯罪嫌疑人陕某某冲进**房间辱骂并随意将站在窗户前的王某乙脸上一巴掌。随后,杨某丙手持电警棍与杨某甲进入**房间,在杨某丙进入房间的同时,房间内的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害怕杨某丙拿电警棍将其殴打,趁机从**房间逃离,高某某也被听到吵闹声的父母喊叫离开。接着,杨某甲告知杨某丙其是被马某甲打了之后,杨某丙便手持电警棍在马某甲脖子上击打了三下致马某甲浑身无力倒在床上。在杨某丙殴打马某甲的同时,陕某某将房间内的马某乙用脚踏出房间,紧接着杨某丙殴打马某甲后又追出**房间用电警棍在马某乙身上击打致马某乙双手抱头蹲倒在地,在此同时杨某甲从**房间手拿空酒瓶在门外将马某乙踏了几脚并用空酒瓶在马某乙背部一顿乱打。打完马某乙后,杨某丙、陕某某、杨某甲又进入到**房间。一阵后,马某甲哥哥马某丁接到王某丁电话告知马某甲被打一事后与马某戊赶到了**房间,在此期间杨某甲对马某甲殴打自己的事情进行理论又与马某甲发生争吵,后杨某甲手拿空啤酒瓶将啤酒瓶在窗户上磕破拿摔破的啤酒瓶茬朝马某甲头部戳去,将马某甲头部当场戳破,被一旁的马某戊赶忙拉劝,在拉劝过程中,杨某甲又拿空啤酒瓶茬朝马某甲戳去被马某戊拉开的同时杨某甲将马某甲腹部划伤,后马某甲被马某丁等人送往张家川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马某甲因锐性外力作用致“左侧胸腹壁划伤”之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手拿空酒瓶将啤酒瓶在窗户上磕破,持磕破的啤酒瓶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发后能向被害人及家属赔礼道歉,并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军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清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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