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安市**镇**村**路**号。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因吸毒,于2016年12月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8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福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7日21时许,黄某乙(已判决)因听朋友说被害人陈某甲在外面说自己欠其300元购买冰毒的钱,感觉在社会上没有面子,就打电话质问陈某甲,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相约在福安市**镇南门桥头见面。黄某乙很生气,产生殴打陈某甲的想法,便纠集了被告人杨某某和陈某乙(刑拘在逃)、黄某甲(已起诉)等人一同前往,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和黄某甲二人各持一把关公刀。被告人杨某某、黄某甲等人到达甘棠镇南门桥头的榕树附近,见陈某甲与林某某站在南门桥头附近,便向陈某甲冲过去,其中一人持关公刀先将陈某甲右手肘部砍了一刀,后被告人杨某某及黄某乙、陈某乙、黄某甲等四人对陈某甲进行拳打脚踢,致被害人陈某甲右肱骨骨折。经福安市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甲、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容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380页,检察卷壹册9页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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