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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5********,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派出所管内,住农行学院,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8月7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与万某某到长春市二道区“威吧音乐烤吧”吃饭,万某要与该烤吧经理丛某某喝酒,丛某某拒绝与其喝酒。被告人杨某某遂无故殴打丛某某,被烤吧店员拉开后,又多次上前殴打丛某某,并对阻止其的烤吧工作人员徐某某、白某某、彭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丛某某、白某某、彭某某等三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万某某、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丛某某、白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文婷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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