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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7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小区**。2011年6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8年11月8日因打砸他人车辆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龙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故用水泥砖将停放在**镇**小区**门附近的黑B****8**轿车和黑B**E**牌轿车多处砸坏。经鉴定,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4573.46元。事后,二位车主均对杨某某表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镇**烧烤店内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

2.被害人房某某、于某某陈述;

3.证人魏某某、司某某、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5.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海龙

2018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小区**室;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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