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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住普洱市墨江县**镇**村委**村**组**号。因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5月15日经墨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8年12月26日因盗窃罪,经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撤销其缓刑,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6000元。现在镇沅县看守所服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0月2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2月6日,吴某乙因承包建筑工程资金紧张,向候某(另处)借款11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约定利息为月息20%。吴某乙已陆续还款,但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清借款。之后,候某邀约被告人杨某某、饶某某(另处)、陈某某(另处)、李某某(另处)等人多次以上门纠缠、电话滋扰、恐吓、威胁等方式向吴某乙讨要,逼迫吴某乙还款,具体如下: 

1.2015年的一天13时许,候某邀约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到镇沅县振太镇太和村委会上索岗小组吴某乙家讨债,因吴某乙不在家,候某就以要将身体残疾的陈某某留在吴某乙家吃住来威胁吴某乙的家人,逗留到当天18时许,候某、杨某某、陈某某未见吴某乙回家,候某就带领杨某某、陈某某离开。

2.2015年的一天中午,候某邀约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到镇沅县振太镇太和村委会上索岗小组吴某乙家讨债,因吴某乙不在家,候某就以要将身体残疾的陈某某留在吴某乙家吃住来威胁吴某乙的家人,因吴某乙不在,当天候某就安排被告人杨某某和陈某某留在吴某乙家吃、住,候某当日先离开吴某乙家。到次日,还不见吴某乙回家,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要求吴某乙父亲吴某甲送其二人至振太镇客运站,并要求吴某乙父亲吴某甲为其二人购买车票返回镇沅。

3.2016年腊月的一天,候某邀约被告人杨某某、王有林(另处)到镇沅县振太镇太和村委会上索岗小组吴某乙家讨债。因吴某乙不在家,候某向吴某乙的父亲吴某甲讨债,还逼迫吴某甲联系吴某乙回家,并在吴某乙家逗留至吃完下午饭后离开。

(二)2015年唐某某向候某借款两次,第一次借款人民币50000元、第二次借款人民币70000元。唐某某未按照约定还清借款,候某多次打电话滋扰唐某某讨债,2017年初,候某邀约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到镇沅县水景观唐某某家讨债,候某威胁唐某某及其家人,如果不还钱,就要将身体残疾的陈某某留在唐某某家吃、住,逼迫唐某某重新改写了一份欠款人民币240000元的借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前科查证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陈某某、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候某纠集有前科劣迹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多次组织被告人杨某某及另案处理的张某某、陈某、王某某、陈某某、饶某、李某某采用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电话滋扰、恐吓、纠缠等方式向被害人讨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和另案处理的候某、张某某、陈某、王某某、陈某某、饶某、李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起诉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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