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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彬县********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04月0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05月28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0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5月28日告知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7日20时许,酒后在苏州市吴中区**路**院门口道路上,无故对路上行走的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许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而后又冲进**饭店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对在该饭店内就餐的客人进行比划恐吓,后被制止。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的损伤均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2020年08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手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0824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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