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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2000********,回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2016年6月2日因故意伤害行为被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调解处理。2019年7月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由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9日因故意伤害行为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治安调解处理。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固原市原州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杨某甲、柯某某、杜某某(均另案处理)酒后在固原市原州区某酒店二楼,因被告人杨某某怀疑被害人杨某乙骂了自己,便伙同杨某甲、柯某某、杜某某使用该酒店一楼大厅的藤椅、拳脚对被害人杨某乙、杨某丙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杨某乙、杨某丙不同程度受伤,酒店大厅内的藤椅、茶几桌面、花瓶损坏。经认定,被损坏的藤椅、茶几桌面、花瓶价值220元。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乙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一处,杨某丙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四处。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乙、杨某丙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逞强耍横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麻小平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3.监控视频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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