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与住址均系乐陵市花园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31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因家庭、邻里纠纷,为发泄情绪,多次实施辱骂、恐吓他人及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1日14时许,杨某某酒后持菜刀和啤酒瓶在杨某甲家门口辱骂杨某甲。
2.2018年12月16日13时许,杨某某酒后到其岳母张某某家中接儿子杨某乙时,用砖头砸张某某家大门,拿木棍将空调外机砸坏,之后翻墙进入张某某家中,将张某某家铝制锅盖、铁质锅踩坏,并将屋门一块玻璃打碎。
杨某某因上述两次行为于2018年12月16日被乐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3.2019年4月6日18时许,杨某某因家庭纠纷,酒后骑车到花园镇花园村其妻子的弟媳张某甲的母亲王某某家门口,对王荣兰进行辱骂。
4.2020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杨某某酒后在花园镇**路上持菜刀对杨某丙进行辱骂和威胁。
杨某某因上述两次行为于2020年1月17日被乐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5.2020年7月22日15时许,杨某某到张某某家南侧宅子院中燃放两个开天雷。
6.2020年7月24日18时许,杨某某到张某某家北侧宅子大门前摆放一个花圈,到南侧宅子西边第二间屋门前摆放另一个花圈,随后到该院中燃放一个开天雷。
7.2020年7月29日19时许,杨某某到张某某家南侧宅子院中燃放一个开天雷。
8.2020年7月29日21时许,杨某某在某某**花园镇**村,在杨顶村广场街道上,村民正在集中观看电影时,持剑到现场进行辱骂闹事,并将播放电影的设备打坏,民警赶到后其持剑与民警对峙,不服从民警教育劝阻,对民警进行言语威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乐陵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家庭、邻里纠纷,为发泄情绪,多次实施辱骂、恐吓他人及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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