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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9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住隆阳区**乡**村委会*****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蒋哥”(另案处理)去到本市**镇**社区**路*巷**号**烧烤店吃宵夜喝酒。至次日0时许,“蒋哥”在结账时与隔壁桌吃宵夜的被害人何某某、侯某某、黄某某等人发生争吵,杨某某以为对方要打“蒋哥”,便从其包内拿出一根伸缩棍冲过去殴打被害人何某某、侯某某、黄某某等人, 造成何某某、黄某某、侯某某的头部、手臂等处不同程度受伤。何某某、黄某某、侯某某等人被打后拿塑胶椅子进行自卫,后合力将杨某某控制并报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黄某某、侯某某以及杨某某所受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伸缩棍;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为发泄情绪,持工具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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