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3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镇**村**号,住广州市荔湾区**市场。2015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案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l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喝酒后途经广州市荔湾区坦尾东街公厕对出的烧烤档,因小事与被害人李某某产生纠纷,心生不忿,纠集了“阿某某”(在逃)等人到场壮胆,之后被告人杨某某从地上捡起一个啤酒瓶砸向被害人李某某头部,李某某当场昏倒在地,头部流血。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惠兰

                                 2020年1021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