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张某某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杨某某带人到定兴县**乡**村村西,与张某某发生打斗,并持刀扎张某某,将张某某衣服扎破。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定兴县医院诊断书及门诊病历、杨某某、李彬违法犯罪三联单、杨某某购买折叠水果刀转账记录、李某甲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任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杨某某在超市购买水果刀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目无国法,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建革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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