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为保持与被害人赵某甲妻子的不正当关系,驾驶货车到赵某甲所居住的献县**镇**村,电话约其见面。赵某甲出来后,杨某某驾车对其进行冲撞,赵某甲躲开未受伤。该村村民王某某、袁某某、赵某乙见状,用砖头等物品砸向杨某某的货车,杨某某驾车又对三人进行冲撞,三人躲开未受伤。杨某某调头时将王某某的黑色轿车撞坏后停车,在车上持刀对赵某甲等人进行恐吓。赵某甲报警,杨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货车、刀子等物证;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袁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逞强耍横,驾驶车辆冲撞并使用凶器恐吓、威胁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培培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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