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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924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10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28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2019121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被告人杨某某以**办事处“**城”临时售楼部影响其门面房出租为由,连续三四天找到**办事处扯皮,并携带被子到办公室胡搅蛮缠,在办公室空调管道上上吊,严重扰乱了**办事处办公秩序,为平息事端,经**办事处协调,开发商被迫将该门面租下,两年(租期2015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支付租金46000元(第一年租金22000元,第二年24000元),2016年9月,杨某某在租期未到的情况下将该门面再次出租给他人,**置业公司发现后,杨某某仅退还给**公司6400元。

2、被告人杨某某以“**夜市”大排档影响其所开的“**餐馆”生意为由,多次要求**办事处收回出租给何某某经营大排档的门面,**社区认为大排档门面租期未到,需找何某某协调,并承诺合同到期后不再租给何某某经营大排档。2019年3月15日,杨某某以**社区处理不力为由,冲击**社区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会场,强行要求社区马上解决该无理诉求,并对参会社区干部进行谩骂,导致活动中断。

3、2019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到**社区干部邓某某家中要求社区将租给何某某的门面房收回,言语不合,双方发生争执,杨某某将邓某某家中水瓶、脸盆等物品摔碎,并殴打邓某某致其面部、手臂等多处受伤。2019年5月13日8时许,杨某某到**办事处党政办公室202室称:5月12日晚,社区干部邓某某对其非礼。**办事处信访办工作人员承诺将对此事进行调查,杨某某不同意,要求马上处理,杨某某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后,其长时间滞留在办公室,并于当日13时许上到办公楼顶层,爬窗户要跳楼,后在**纪工委书记潘某某、副主任夏某某对其劝解时,杨某某破口大骂并动手将潘某某手臂抓伤。杨某某在**办事处无理纠缠长达8个多小时,严重影响了**办事处的办公秩序。

4、2019年5月31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携带被子到**办事处**办公室**室,将被子垫在接待椅上睡觉,要求将其餐馆隔壁的“**夜市”大排档的伸缩遮阳棚拆除,**文明办干部、**分局干警承诺协调城管部门十天内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其诉求,杨某某对该回复不满意,称何时解决其何时离开办事处。杨某某在办公室耗至当日17时许,趁人不备用床单挂在吊扇上要上吊自杀,并扬言“谁劝阻就打谁,就死在谁家”,杨某某先后三次上吊被干部劝阻,直到当天18时20分许,公安干警赶来将其强制带离至广水市公安局办案区,杨某某在**办事处无理纠缠长达10个多小时,严重影响了**办事处的办公秩序。当日24时左右,**分局民警对杨某某询问完后,带其回广水办事处让其回家,杨某某以**分局民警对其非法拘禁为由拒不离开**分局,并在**分局值班室的办公桌上睡觉,在**分局滞留一个多小时,2019年六七月份,杨某某以公安民警对其非法拘禁为由到广水市多部门上访

5、2019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为防止**社区将门面出租给他人经营,将整栋楼的供水阀门关停并用水泥将阀门和水表封填,致使整栋居民楼停水,导致**社区门面无人敢租,空置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二医院诊断证明、收条、收据、房屋租赁协议、**办事处情况说明、广水市城管情况说明、何某某情况说明、出警经过、悔过书、涉案照片、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沈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刘某甲、胡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阙某某、叶某某、肖某某、孙某某、黄某某、左某某、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潘某某的陈述;4.视听资料:光盘2张;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损毁公私财物,并在**办事处实施跳楼、上吊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军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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