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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自愿签订了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5日晚,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喝酒后在青山路与富荣路交叉的路上争吵打闹,被害人袁某某驾驶湘******白色福特小车经过,被告人杨某某上前将车子雨刮器掰断及挡风玻璃打碎。经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汽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350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谅解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晏某某、罗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证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电子监控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帅

检察官助理:陈翔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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