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8月20日凌晨,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宾馆附近,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段某某等人产生纠纷。被告人杨某某遂纠集多名同案人(另案处理)到场殴打被害人段某某等人,致被害人段某某受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段某某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32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段某某的右侧第6肋骨骨折、L1-3左侧横突骨折;其中右侧第6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其中L1-3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饶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合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泽锦
2020年8月19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5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手机1部、监控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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