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重报我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某驾车到榆中县***乡***村***社**号蔡某某家中索债,因寻找蔡某某无果,被告人杨某某将蔡某某家上锁的大门踹开,进入院内将房间玻璃砸碎、房间内火筒后踢倒后离开。在返回至鸡冠子梁时遇见蔡某某驾车回家,杨某某在将蔡某某驾驶的车辆逼停,索要债务无果后,将蔡某某驾驶的车辆扣留并开回榆中县城,蔡某某母亲被留置在半路,在蔡某某报警后将车辆返还。后被告人杨某某为逼迫蔡某某偿还债务,多次到榆中县***乡**村**号蔡某某母亲牛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滋扰,购买花圈扔进牛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并称蔡某某已死。将牛某某出租房门帘扯下铺在过道中睡觉,并在出租房内过夜。被告人杨某某使用上述“软暴力”手段索债,严重扰乱蔡某某家人及邻居的正常生活秩序,影响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索要债务,借故生非,到债务人家中任意损毁财物、扣留债务人车辆,并称债务人已死,多次到到债务人母亲租住的房屋以送花圈、在过道睡觉、房间内过夜的方式进行滋扰、纠缠,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遗漏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康敏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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