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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屯,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一期**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末,在青冈县青冈镇**广场李某某开的**音乐海鲜坊大排档内,隋某某(已判决)与李某某发生矛盾,李某某用剪刀将隋某某扎伤。2015年7月5日20时许,隋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决)、毛某某(已判决)、苏某某(已判决)和被告人杨某某一起吃饭过程中,谈起李某某将隋某某扎伤的事,几人都说这事不能拉倒,要一起去找李某某给隋某某出气。李某某开车拉着隋某某、毛某某、杨某某,苏某某开车跟随李某某共同前往**广场找李某某。在青冈县**医院附近,隋某某下车来到一五金店内买了镐把、棒球杆、斧子等作案工具,之后开车来到**广场李某某曾经经营,现为张某某经营的大排档。李某某和毛某某二人拿着斧子,隋某某拿着棒球杆,苏某某、杨某某拿镐把进入大排档内。李某某喊都别动,并用斧子把门口的一张桌子劈碎,隋某某用棒球杆直接打了张某某头部一下,打张某某的朋友刘某某左肩部一下。随后隋某某、李某某、毛某某、苏某某、杨某某将大排档的桌椅和摊位全部砸烂,在大排档内吃饭的客人被全部吓跑。在打砸的过程中,大排档内的烧烤槽子被打翻,致使厨师孙某某被烫伤。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青冈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及文证审查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喜江

李长生

王丛磊

2019年8月12日

附: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 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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