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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罪)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50********,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路**号**栋**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5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期间,沅陵县农村商业银行实行全员竞聘双选制度,一直在该行办公室工作的宋某某因暂无部门选择她而被待岗,之后宋某某通过该行组织的考试被重新安排至**支行担任柜员工作,而宋某某母亲即被告人杨某某因宋某某对新工作岗位不满,遂于2019年7月12日、7月26日先后两次找到该行董事长雷某某,要求其给宋某某重新调整工作岗位,在未得到满意的答复后,对雷某某进行辱骂、威胁,并欲动手殴打,但被其他工作人员制止。期间,沅陵县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向沅陵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因雷某某不想激化矛盾,遂未让民警直接处警,而自行与杨某某进行协商,并将杨某某劝回。直至2019年11月1日8时许,杨某某又因女儿宋某某找到该行新任董事长谌某某要求调整工作岗位未果后,再次来到该行董事长办公室与谌某某理论,并对谌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后被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杨某某带往派出所进行教育、训诫。当月15日,杨某某又因宋某某未到新岗位报到被停发工资之事,再次来到沅陵县农村商业银行找董事长谌某某讨要说法,并对谌某某进行辱骂,该行工作人员再次报警,民警遂将杨某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当月18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褚某某、刘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某、谌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其女儿工作纠纷,先后四次进入他人工作场所对他人进行辱骂、殴打,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丹

检察官助理:何晓灵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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