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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起诉前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为修建养牛场,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雇佣工人对杨某丁、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杉树进行砍伐。经鉴定,被砍杉树共计5.0762立方米,价值1522.86元。

2.2017年7月1日晚,***委会党员活动结束后,杨某乙、杨某某等人到桧溪吃饭,席间杨某乙与杨某某因敬酒一事发生争执,被旁人劝开。返回途中杨某某、杨某乙在大毛滩大桥再次发生争执,杨某某一拳打向杨某乙胸部,并将其按倒在地殴打。

3.2017年9月的一天晚上,杨某某醉酒后到杨某甲家坝子里辱骂杨某甲,并到窗边对杨某甲进行挑衅,将窗户打烂。

4.2018年2月15日,杨某某与杨某甲因土地权属发生争执,杨某某认为杨某甲砌的堡坎占了自家土地,便从家里携带铲子、锄头将堡坎毁坏。

5.2019年2月7日晚,杨某某与杨某戊因旧事发生争吵,后被杨某甲、杨某己劝开,后杨某亥提刀将杨某甲家的竹子砍掉,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杨某某的女儿杨某寒到杨某戊家旁边对杨某戊等人乱骂,杨某戊之子杨某丙听见后,与杨某寒发生争吵,杨某某、杨某根、杨某亥、杨某久先后去到杨某戊家老房坝子里,双方发生扭打,经人劝开后,发现杨某丙、郭某某受伤。经鉴定,杨某丙左肩胛部损伤构成轻微伤,郭某某牙齿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李某某、付某某、付某乙等人证言;

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陈述;

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及辩解;

鉴定文书;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纪,两年内无事生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水清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永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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