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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2631199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在一名男子的介绍下前往广州市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33200********),一张工商银行卡,并将两张银行卡连同手机卡(198********)全部卖给了对方。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21日,杨某某建设银行账户异常流水为3161347.07元。2020年6月10日至12日,被害人张某某在其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家中被人电信网络诈骗462420元,全部转入杨某某办理的建设银行卡内。杨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银行转账记录;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宏宇  

                                2020年10月22日

附: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2、换押证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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