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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徐州市睢宁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金沙娱乐城、皇冠国际、威尼斯娱乐城、普京娱乐城等网站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仍为这些赌博网站制作宣传图片,提供广告推广的帮助。其中,被告人杨某某从金沙娱乐城、皇冠国际等赌博网站非法获利6.4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电脑、手机;

2.书证:银行查询明细等;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记录、侦查实验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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