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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博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8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6********,白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居民委员会**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市五华区**路****小区*幢*单元****室等地,建立“邦伞”微信群并邀约赵某某、林某某、钟某某、李某某等人进入群内,通过参加“猜字花”赌博游戏的方式按1:27的赔率进行下注赌博,从赌客下注赌资中按比例抽成。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扣押、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曦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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