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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9年4月12日晚开始,陈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唐某某(另案处理)承租的博罗县**镇**村**坑一养鸡场,组织参赌人员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场接受每份牌至少投注人民币100元,每把牌从赌资中抽取100元至500元不等作为“水钱”获利。期间,陈某某、曾某某是该赌场的股东;余某某(另案处理)和绰号“四某某”的男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是该赌场的荷手,负责发牌、收赔钱和“抽水”等;被告人杨某某为该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同年4月14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捣毁了该赌博窝点,现场抓获陈某某、杨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并缴获扑克牌九副、桌子一台、凳子十张、红色100元面额人民币二张。同日,博罗县公安局对杨某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博罗县公安局对杨某某取保候审。

    二、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7年初开始,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卢某甲相识相恋,双方于2019年6月因感情矛盾分手,后杨某某要求复合,遭卢某甲拒绝。2019年8月开始,杨某某因扬言炸毁卢某甲的门店,经公安机关教育、处理后,仍多次以到博罗县**镇**大道东**号卢某甲的住宅和经营的**酒庄闹事滋扰、强拿硬要、恣意毁坏、恐吓威胁等方式逼迫卢某甲与其复合,并扬言如卢某甲不肯答应复合,就弄死卢某甲及其家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博罗县**镇**大道东**号被害人卢某甲经营的**酒庄找寻卢某甲,因卢某甲不愿与杨某某见面,杨某某便使用混凝土石块将卢某甲停放在酒庄门口的起亚牌小轿车的后视镜砸坏。

    2、2019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博罗县**镇**大道东**号被害人卢某甲经营的**酒庄内找寻卢某甲,卢某甲不愿与杨某某见面,并回到酒庄楼上住宅内,同时将楼梯间的木门反锁,杨某某见状,找来一把铁锤,持铁锤将酒庄楼梯间的木门锁砸坏,随后,杨某某又不顾酒庄店员刘某某阻拦,持铁锤恐吓不要多管闲事,强行将酒庄内六瓶洋酒拿走。

    3、2019年12月14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博罗县**镇**大道东**号被害人卢某甲经营的**酒庄附近,从隔壁建筑的楼顶进入卢某甲住宅的四楼,从四楼下至一楼将卢某甲酒庄内的监控摄像头拆走,并将前门和后门的监控摄像线路破坏后逃离现场。

    4、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去到博罗县**镇**大道东**号被害人卢某甲经营的**酒庄,将卢某甲酒庄前门和后门的两个摄像头拆走,并将店铺的天花板破坏后逃离现场。

    5、2019年12月20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博罗县**镇**大道东**号被害人卢某甲经营的**酒庄,未经同意,强行闯入卢某甲住宅并将一楼前后门反锁,随后从厨房拿得一把菜刀及一把螺丝刀,去到三楼卢某甲的房间门前,使用菜刀及螺丝刀撬卢某甲的房间门,威胁卢某甲开门,声称如不开门,等其撬门进去后,卢某甲会死得更惨。期间,卢某甲多次哀求杨某某离开放过其、不要再伤害其,还叫其二人的共同朋友罗某某、朱某甲两人前来劝阻杨某某离开,但杨某某不听从劝阻,仍然使用菜刀和螺丝刀撬卢某甲的房间门,继续用言语威胁恐吓卢某甲开门。尔后,卢某甲的父亲卢某乙听到声响,发现该情况并报警。博罗县公安局长宁派出所民警出警赶到现场,因卢某甲房屋前后门均被杨某某反锁,无法上楼处警。民警多次喊话要求杨某某等人开门以便上楼处警,卢某乙欲下楼开门让民警上楼处警,但被杨某某持刀威胁阻止。民警在楼下进行了长达四十分钟的喊话劝告,杨某某仍不听劝阻,继续恐吓威胁卢某甲与其见面,后卢某甲被迫无奈答应杨某某陪其三天好聚好散的要求,并让长宁派出所出警民警先离开,之后杨某某离开现场。

    6、2019年12月22日,被害人卢某甲为摆脱被告人杨某某再三滋扰,被迫于2019年12月22日、23日、24日连续三天与杨某某在博罗县**街道**连锁酒店开房共处。24日4时许,卢某甲提出要回**镇,要求杨某某不得再行滋扰,但是杨某某称还会前去卢某甲家里找她,为此,双方发生争吵。随后,杨某某用手掐捏卢某甲的脖子,捂住其嘴巴,殴打其头部、耳朵等处,致卢某甲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14时许,酒店要求退房,杨某某在酒店大堂处不允许卢某甲离开,后卢某甲通过发信息向朋友朱某乙求救,朱某乙收到信息后立即向博罗县公安局报警。经鉴定,卢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12月24日,博罗县公安局将杨某某抓获。次日,博罗县公安局对杨某某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博罗县公安局对杨某某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博罗县公安局对杨某某监视居住。同年4月25日,博罗县公安局对杨某某刑事拘留。博罗县公安局扣押杨某某蓝灰色IPHONE 11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实施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被告人杨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对杨某某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家麟

检察官助理:黄达成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抓获视频光盘、讯问视频光盘共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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