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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8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村委****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路**号其经营的**店内,采用收取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接收地下“六合彩”投注,后通过“六合彩赌博网站”将赌资转给上家,并从中收取提成。至被查获,该赌场共接收“六合彩”投注118期,合共约人民币236000元,杨某某从中收取提成约人民币23600元。2019年10月22日21时许,民警在上述**店内抓获杨某某及多名参赌下注人员,当场起获收据、码单、手机、现金等涉赌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罗意欢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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