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693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派出所,住洛川县**镇**厂**区**号楼**室,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延安炼油厂第二生活福利区39号楼2804室多次组织刘某甲、惠某某、刘 等20余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杨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累计获利约2万余元,案发后杨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1、案件照片;
2、现金14000元;
3、麻将桌一张、麻将二副、椅子四把。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
3、户籍证明;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诊断证明等。
三、证人证言
证人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笔录
1、人身检查笔录;
2、辨认笔录;
3、扣押笔录;
4、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利益,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提供赌具及专门的赌博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于洛川县**镇**厂**区**号楼**室;
2.案卷证据和材料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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