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693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派出所,住洛川县**镇**厂**区**号楼**室,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延安炼油厂第二生活福利区39号楼2804室多次组织刘某甲、惠某某、刘 等20余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杨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累计获利约2万余元,案发后杨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1、案件照片;

2、现金14000元;

3、麻将桌一张、麻将二副、椅子四把。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

3、户籍证明;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诊断证明等。

三、证人证言

证人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笔录

1、人身检查笔录; 

2、辨认笔录; 

3、扣押笔录; 

4、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利益,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提供赌具及专门的赌博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于洛川县**镇**厂**区**号楼**室;

2.案卷证据和材料3册;

3.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