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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阿青”),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嫌开设赌场罪,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犯罪地在遂溪县,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均已判决)、“肥鸡”、“阿东”、“阿桂”(三人在逃)等人合伙出资在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一小卖部旁的空地以“番摊”的形式开设赌场,并雇佣孙某某(已判决)做庄和“作数”,同时雇佣杨某荣(已判决)、“大狗”(在逃)、“阿红”(在逃)等人在赌场周围“看水”,为赌场通风报信,逃避打击。赌场经营时间为每天的9时许至中午1时许,参赌人员有十到二十人左右。赌场每天盈利1千多元,共盈利3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证人陈某某、房某某、郑某某、吴某某、杨某己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同案犯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荣、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6.​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7.​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表、刑事判决书;

8.​ 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合股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是累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同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霞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碟壹张、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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