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钟祥市**镇**村,住荆门市东宝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指定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侦查终结,依据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管辖的决定,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3日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手机微信和乡聊软件,先后组建“老玩家晃晃群”“五厘双开亲友圈294596”微信群和“两块晃晃亲友圈505533”“双开649977亲友圈”乡聊群,先后拉672人进群,在群内以扫二维码的方式向参赌人员推广“玩呗”麻将游戏软件。参赌人员下载该软件后按杨某某在群内提供的其设定的游戏房间圈号进入房间,打1元左右的三人或四人“晃晃”麻将。该麻将一局八盘,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按系统自动公布的“战绩”自行在群内互发红包,进行资金结算,杨某某则按每局3元标准,向10元以上的大赢家收取“房费”红包。经查,杨某某在经营期间,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的资金达708485.43元,抽头渔利达229665.01元。
2019年7月3日下午,公安机关在荆门市掇刀区城南新区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已向公安机关退缴抽头渔利赃款229665.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作案工具手机;2.指定审判管辖批复、手机电子证据截图、暂扣款收据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陈某某、龚某某、苏某某的证言笔录;4.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5.手机电子数据光盘、微信电子数据光盘、建行卡交易明细光盘;6.获利收入明细表;7.关于认定赌资、获利数额等情况说明;8.到案经过;9.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建春
检察官助理 杜娟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手机2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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