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租赁的佛山市南海区**镇**巷**号出租屋设立赌场,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吸引群众进行“三公大吃小”赌博,从“抽水”中获利。2020年4月29日22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巷**号抓获杨某某和王某某等参赌人员,扣押杨某某人民币700元、香烟10包、扑克牌1副、红牛饮料41支、麻将台2张、靠背椅子7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6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设立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智斌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5册,光盘共1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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