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河南省内乡县**镇**村杨洼南**号。2019年8月4日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9月25日租赁西昌市胜利南路**号门市(原“***”餐馆)用于开设游戏机室。除普通游戏机外,杨某某还在该游戏室设置了台式捕鱼游戏机、“飞禽走兽”、“超级斗地主”、“欢乐推币王”、“翻牌机”等多种具有上下分功能的赌博游戏机。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杨某某获利人民币九万余元,其中经营赌博游戏机牟利五万余元。2018年1月20日该赌博游戏室经外南派出所检查被关闭,同年3月11日该赌博游戏室被西昌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经鉴定共计十三台电子游戏设施具有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静虹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2册、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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