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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8********,汉族,专科文化,安徽省岳西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小区**号楼**室,住安徽省岳西县**镇**小区**号楼**室2019年3月份因殴打他人被岳西县公安局行政罚款400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3 月份至2019 年4 月份,被告人某某(微信号:ange1w********, 昵称:**) 利用手机微信软件建立微信群(群名称:**娱乐群),以群主身份组织邀集人员进群,建立牌友圈,提供赌博平台,制定赌博规则,处理群内纠纷。被告人杨某某下载“大胡安庆麻将”游戏软件,在大胡安庆麻将游戏平台、微信好友处购买房卡,在该软件中建立“亲友圈” (圈号099*** 、圈号088***),将微信群成员邀请进入亲友圈。群成员进入亲友圈之后,可以随时自由组合以打"岳西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八把为一局,每局麻将结束后会生成一张战局图,战局图上会显示该局参与玩家的输赢情况,参与的玩家会将战局图截图发到群里,然后以发红包的方式输赢结算,同时参入者每局结束需支付4 元、3元、2元不等的房费,并在微信红包上备注“房”或“房费”等字样以便于群主(被告人)领取。

自2018 年3 月份至2019 年4 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使用angelw******** 的微信号收取4 元、3 元、2 元的房费共计162108 元,其中:1、收取4元房费共计135120元;2、收取3元的房费共计14292元;3、收取2元的房费共计8468元。4、收取1元的房费4228元。

2019年6月13日岳西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某到岳西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询问,到案后如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6月14日主动将违法所得30000 元上交公安机关,2020年5月20日主动将违法所得132108 元上交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

2.岳西县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金某某、王某丙、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1)被告人杨某某使用的黑色华为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

(2)证人王某甲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

(3)证人王某乙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

(4)证人金某某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

(5)证人王某丙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

(6)证人储某某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

(7)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号:ange1w********的交易明细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群和闲聊群,提供赌博平台供他人赌博,违法所得数额为16210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敏

检察官助理:刘晓倩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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